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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HD | | | | | | 违法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处罚决定书摘要 | | | 2006-05-23 | | | 一、当事人河北得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排油素宁红瘦身含片”是一种保健食品,当事人于2005年9月20-28日在《武汉晚报》上刊登的“排油素宁红瘦身含片”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为该保健食品能减肥、调节血脂做证明,并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直接宣传治疗作用。共发布6期,广告费6600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广告费66000元。
二、当事人武汉晚报广告发展公司于2005年7月至10月在《武汉晚报》发布的22条“中国灸”、“第一夫人”、“卓玛丹心脑康”3种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及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医疗机械或专家、医生、患者名义作证明;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的功效相比较等用语,在其发布的保健食品“排油素”6条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上述28条广告费用共计30800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308000元。
三、当事人武汉晚报广告发展公司于2005年5月至6月12日在《武汉晚报》发布的“参花消渴茶”等10条药品广告,在其广告中含有不科学断言或保证;利用医疗机械或专家、医生、患者名义作证明;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宣传用语,广告费用为4150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41500元;3、处以罚款41500元。
四、当事人武汉晨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至5月在《武汉晨报》发布的“鼻嗅通”、“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等24条药品、保健品广告,在其广告中含有不科学断言或保证;利用医疗机械或专家、医生、患者名义作证明;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违反广告法的宣传用语,广告费3835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38350元;3、处以罚款7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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